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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網路代購是否適合消保法?


依行政院回覆規定: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請留意一般民眾『偶一為之』才不適用消保法但若是對方在網站上刊載照片是A照片但卻是給您不是A照片的物品,那麼就是刊載不實了還是可以告對方的另外在購買前最好在問與答那邊留下記錄這樣發生爭議時才能有證據保存。

另外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但事實是

1.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2.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3.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如下: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買賣您就有退貨權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代標等等,都不影響您的退貨權

或者,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做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依照消保官協助做再申訴->協調->調解->訴訟,若要走到訴訟, 建議您找消基會律師做免費的諮詢。

參考法令網址: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556A2ECF97171BAB&sms=29EA4B95E85C4EA0&s=D4B6DD0052726FBC

36 意見 :

匿名 提到...

老師你好
我請業者代標日本網拍
在超商寄貨運送過程中因為賣方沒有保護好遭壓損,我要求全額退貨,他說如果超商和露天方面不理賠要我自認倒楣,請問我這樣可以用消保法退貨嗎?
還有因為我是用取貨付款,所以我不是打真名,會影響權益嗎?
我們用email對話,拿到東西之後,我要求退款,他說不退而且東西是他朋友“不懂事”下標的,他才給我開放取貨付款,請問他給他朋友介入我們的交易有沒有觸犯到買家的隱私權?
謝謝

Unknown on 2015年9月11日 晚上10:30 提到...

你好
如果找代標,超商運送過程中造成商品損壞,可以要求全額退費嗎?賣家在寄出之前沒有問如何包裝,也沒有要求我負擔風險。
如果利用取貨付費不是用真名會影響權益嗎?賣家要我將100元修改成1321元,迴避規費會對申訴有影響嗎?
我們用email溝通,但是最後在露天結帳,最近因為退費問題發生爭吵,他說是朋友“不懂事”幫他回復的,所以他才給我取貨付費,但是賣場上寫只有一個人主持,請問他朋友介入我們的交易有侵犯隱私權的爭議嗎?謝謝

Kelvin老師 on 2015年9月17日 下午2:46 提到...

簡函您好:

依行政院回覆規定: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請留意一般民眾『偶一為之』才不適用消保法,但若是對方在網站上刊載照片是A照片,但卻是給您不是A照片的物品,那麼就是刊載不實了,還是可以告對方的,另外在購買前最好在問與答那邊留下記錄,這樣發生爭議時才能有證據保存。

另外取貨時沒有用真名的確會影響您自己的權益,還有不管是不是對方朋友不懂事回覆的訊息,在網路上您只有對應他一個帳號再進行溝通,若是他有毀謗情形還是可以蒐證提出告訴的,而不是單方面賣家說了算。

匿名 提到...

老師你好
我想詢問一下,我是找代購買東西已付款但之後想退貨退款,
有跟對方聯絡上,但對方現在跟我說沒辦法退貨,對方是說雖
然尚未出貨,但已經下單處理中,所以不能退,因為找該網站
代購必須加入會員才能購買,並在加入會員的同意書裡寫,恕
不接受退換,那我已同意才能加入會員,是否我就一定要遵守
,謝謝

Kelvin老師 on 2015年9月30日 下午2:44 提到...

您好:

網路購物業者透過網頁或部落格販售商品,只要是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不論是否營利,均屬消保法上的「企業經營者」。即使網購業者只是替消費者「代購」商品,仍是一種以勞務給付方式提供(「代購」)服務的營業,自應適用消保法的規定。

若民眾透過一般社群網站,聯絡住在國外的網友幫忙代買商品,如果該網友受託代買商品僅是偶一為之,並非以提供代買服務為營業,該網友應非消保法上的「企業經營者」。如果發生糾紛,並不適用消保法,而應依民法有關代理或委任等規定為處理。

況且加入會員的同意書裡寫,恕不接受退換,這個算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因此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條第1項之解約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

因此,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依法應將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之特殊解約權資訊」予以揭露;從事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如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僅訂定「只有到貨當天」才可以換貨,或「拆了包裝即不能退」等之條款,即與前面規定不符,業者已違反上述相關規定。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買賣】,您就有退貨權,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代標等等,都不影響您的退貨權。

或者,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會網站做線上申訴

https://back.cpc.ey.gov.tw/services/FrontQueryEvent/Frontindex.aspx

依照消保官協助做再申訴->協調->調解->訴訟,若要走到訴訟, 建議您找消基會律師做免費的諮詢。

消費糾紛令人身心俱疲 提到...

您好:

我在 9/30 用信用卡刷卡一次付清在某平台商店街向某店家購買 Sony Z3 Compact 防水手機一支,10/8 到貨。收到貨品後利用 Sony 的工程模式 *#*#7378423#*#* 進行壓力感應器測試 (Service tests > Pressure Sensor),測試結果該手機氣密性不佳防水效果有疑慮。本人於 10/12 在鑑賞期內申請退貨。

目前狀況:
1. 店家在我申請退貨前就將賣場關閉。
2. 店家收到退貨申請後店家未曾主動電聯或發信給我討論退款事宜,我在 10/17 登入商店街網頁時才在會員中心看到「店家不同意」的回覆。
3. 這中間我積極聯絡要到了寄貨、維修、客服人員的 Line ID,但每一個人都說這不是他們的職責所在,互踢皮球,拖延時間。
4. 10/17 我留言給平台商說明辦理退貨但聯絡不上店家,平台商今日回電說明目前信用卡款尚未撥款給店家。
5. 今日,店家經平台商的通知有回覆留言給我,但毫無解決問題的誠意,一點都沒有針對退貨問題討論。

我想請教以下幾點:
1. 從您的網誌上看到「鑑賞期」不能操作,但防水手機氣密性不佳應屬瑕疵,不操作如何得知?買到了瑕疵商品又該如何?
2. 店家寄來的商品未含發票、收據,是否會影響我的權益?
3. 發現瑕疵後我曾聯絡售後維修人員能否換新機給我,從他那邊得知原來商品是從香港買回來,台灣 Sony 不提供保固。我能否主張店家的商品網頁並無清楚標註商品來源作為退貨理由?
4. 店家一開始說氣密性不佳不是瑕疵,不給退。後來又說要扣除一千元的代買費用才能退費,扣除代買費再退費是合理的嗎?

感謝您。

Kelvin老師 on 2015年10月21日 下午4:13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Kelvin老師 on 2015年10月21日 下午4:18 提到...

您好:

鑑賞期雖然不可以使用,但若發生問題還是可以主張換貨或維修的,另外平台商有義務協助消費者找到那一位廠商,因此您需要把在鑑賞期間的通聯紀錄須保存下來,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買賣】,您就有退貨權,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代標等等,都不影響您的退貨權。

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另外消保法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以鑑賞方式來區分買賣關係是否成立,若是鑑賞則不應使用該商品,此時仍受消保法保護;若是拆封使用,即買受關係成立,則不受消保法保護,須依據民法物之瑕疵相關法條來執行,而非是無條件退貨,除非賣家另有優於民法之處理規定。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會網站做線上申訴

https://back.cpc.ey.gov.tw/services/FrontQueryEvent/Frontindex.aspx

依照消保官協助做再申訴->協調->調解->訴訟,若要走到訴訟, 建議您找消基會律師做免費的諮詢。

另外信用卡刷卡一次付清在某平台商店街購買手機,如果過鑑賞期後,一直沒有收到發票,且賣家拒絕回應的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非常感謝您 提到...

Kevin 老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非常感謝您 提到...

Kelvin 老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這邊想再請教您第三點:

3. 發現瑕疵後我曾聯絡售後維修人員能否換新機給我,從他那邊得知原來商品是從香港買回來,台灣 Sony 不提供保固。

請問:我能否主張店家的商品網頁並無清楚標註商品來源作為退貨理由呢?

非常謝謝您

Kelvin老師 on 2015年10月22日 凌晨2:15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Kelvin老師 on 2015年10月22日 凌晨2:27 提到...

您好:

3. 發現瑕疵後我曾聯絡售後維修人員能否換新機給我,從他那邊得知原來商品是從香港買回來,台灣 Sony 不提供保固。我能否主張店家的商品網頁並無清楚標註商品來源作為退貨理由?

-->如果還沒拆封使用的確可以如此主張,但若已拆封使用則只能依據民法物之瑕疵相關法條來執行,而非是無條件退貨,除非賣家另有優於民法之處理規定。

當然您也可主張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條第1項之解約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準此,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依法應將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之特殊解約權資訊」予以揭露;從事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如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僅訂定「只有到貨當天」才可以換貨,或「拆了包裝即不能退」等之條款,即與前揭規定不符。

4. 店家一開始說氣密性不佳不是瑕疵,不給退。後來又說要扣除一千元的代買費用才能退費,扣除代買費再退費是合理的嗎?

-->如果商家是在香港購買,那就視同平行輸入,也就是水貨,您可以看一下商家賣場內應有保固說明,請記得將畫面保留下來,如果有保固的話,目前只能要求商家代為送修或是換貨。

p.s:扣除一千元代買費是不合理的,因為商店街物品除非店家有載明為代買行為,且在消保法內規定,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買賣】,您就有退貨權,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代標等等,都不影響您的退貨權。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做線上申訴會比較快解決您的問題喔~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Unknown on 2015年11月18日 下午3:14 提到...

Kevin 老師您好:
我想詢問一些問題
我今年11/16在網路上買了精品手拿包
11/17收到包裹後 我發現商品不是賣家說的全新商品
收到的是鹽重瑕疵的二手商品
我立馬去電+寫信給賣家 賣家說絕對不可能是二手的
但是收到的商品卻時是二手商品
我要求她退費 她堅持商品是全新的 而且也沒有所謂的七天鑑賞期
賣家開始不接電話 不回信件 也堅持不退費
請問我該如何做?
因為我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

Kelvin老師 on 2015年11月19日 凌晨2:19 提到...

凱兒您好:

您的部份可以以幾個方向來看:

1.商品瑕疵:

買家於受領商品時,應從速檢查是否有瑕疵,有則應即通知賣家。倘若收到之實品規格不符約定或於有瑕疵,賣家應負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家得向賣家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若賣家事先曾保證該商品之品質,買家亦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54、356、359、360、364條)。

2.廣告不實:

買家於收受商品後,發現與賣家網頁上之照片大小不符,或折扣數及優惠方案與網頁內容有落差,或針對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可能(公平法第21條),買家得檢具相關事證後,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檢舉(公平法第9條第1項、第26條)。

3.退貨遭拒:

因網購買家未親至實體店面選購,無法事先接觸商品,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函釋,與「郵購買賣」相同而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因此賣家於網頁上註明「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乃為違法之無效約定,消費者仍可依消費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享有7日之鑑賞期,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即使商品處於運送途中,亦得以書面通知賣家解約(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

最後建議您將購買日期、往來交易資料、與賣家對話內容畫面或相關聯絡資訊、還有商品原圖與收到貨後的商品照片準備好,直接撥打消費者專線1950 申訴調解:

申訴前,消費者宜保存相關證據以利求償,例如匯款證明、商品瑕疵之事證、與契約內容有關之郵件、下標頁面存檔等,向下列單位申請調解:

1.消費者申訴專線「1950」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3.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成立之「網路拍賣爭議處理中心」之線上申訴:
http://www.nca.org.tw/
4.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做線上申訴會比較快解決您的問題喔。

amy 提到...

Kevin 老師您好:
我有個消費糾紛想問你,幫我解答一下。
YAHOO拍賣買包包$5980,這包包有分小與中款,
我在中款的賣場問與答裡留言要小款包包,請賣場另開立賣場。
後續,他另開立賣場卻是中款,我沒多注意就下標了。
收到貨覺得包款尺寸不太對,一量是中款包,跟賣家聯絡他堅持他出貨前有確認尺寸,
說要不然把包包寄回給他確認一下,有詢問他運費的部分他說先寄回去再釐清是誰的問題,在看運費怎麼算(來回運費都是我出共$120)。
我當時想說 萬一確認真的是他寄錯,我要去店裡自取確保尺寸,所以我收到貨當天就將貨品寄回了,
過兩天他收到貨,確認貨品後他說這個包有小中大款(賣場並無大款),我說明我去專櫃看過三四次,只有小與中尺寸,他回應說香港專櫃有三款尺寸,最後他說因雙方認知上問題,那把款項退給我,運費他幫我出寄回的一半$30元,另外賣場他們有交易手續費2%,也要一人一半,我回應運費都我出,為什麼他只出寄回的一半金額,再則賣場手續費為何我要承擔?我不是不要貨,而是要他換小尺寸給我.
最後我跟他提這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郵購買賣類型的消費者,對於收到的商品,不願買的時候,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不須要說明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基於這條,我可以去申訴。我還是堅持我只負擔一次運費金額請他退款5980+60運費給我,他以簡訊說好明日匯款.”
隔天他回應我:
代購商品為委任契約性質,不適用消保法七天鑑賞期,所以不受理預定後任何個人理由的退換貨.購買前請務必確認你要的款式與顏色,但考慮到消費者福利,非當面交易者仍有提供七天內商品瑕疵換貨(人為造成的瑕疵不在此換貨範疇)限更換原本同一尺寸顏色之款式,今天我把這件事情往我們上層報告 我們老闆說 因你這個性質是 代購商品

是沒有理由是退換貨的 然後我的 商品也有說明是中款 你也是照我的 商品品名下標

我們 請消保官 來處理 這方面的退換貨的問題再加上運費的問題

我們公司有專業團隊 已有跟消保官接洽的人了
以上是他回我的,我就沒有再回應他,他也把我錢扣住沒有匯款給我.
第一次買東西遇到這樣,整個很心情很差.
我沒跟他計較當時寄回運費問題,還說到時候我去店裡看,他為了要我吸收手續費與運費這樣...再則我覺得圓滿結束我一樣會給好評價,感覺有點人善被人欺==

匿名 提到...

老師你好,
我在露天拍賣韓國代購 買到的東西 收到貨發現有污點 ,但是已經超過7日了
我之後有回應給賣家說 感覺上像是用過的 是不是韓國那裡有問題?
給了普通的評價。
在1/19號在她的臉書上被她批評 她們說是因為我衰,運氣差才會拿到。
我買家有問題就是問她們,可是卻被她們說的很不好聽
還被加入黑名單 感覺很納悶

彭叮噹 on 2016年2月22日 凌晨12:38 提到...

老師您好,
我在MXXXX代購商品,下標後發現金額有點太高,但沒有提供棄標功能。
如果他不讓我棄標是合理的嗎?
如果都得標我不付款他要求我付違約金是合理的嗎?
目前下標4個商品1個得標,還沒做其他動作。
我是第一次代標,有點著急...
還請老師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Kelvin老師 on 2016年2月22日 凌晨2:24 提到...

您好:

依行政院回覆規定: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請留意一般民眾『偶一為之』才不適用消保法,但若是對方在網站上刊載照片是A照片,但卻是給您不是A照片的物品,那麼就是刊載不實了,還是可以告對方的,另外在購買前最好在問與答那邊留下記錄,這樣發生爭議時才能有證據保存。

另外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但事實是

1.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2.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3.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如下: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買賣】,您就有退貨權,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代標等等,都不影響您的退貨權。

或者,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做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依照消保官協助做再申訴->協調->調解->訴訟,若要走到訴訟, 建議您找消基會律師做免費的諮詢。

參考法令網址: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556A2ECF97171BAB&sms=29EA4B95E85C4EA0&s=D4B6DD0052726FBC

Kelvin老師 on 2016年2月22日 凌晨2:28 提到...

您好:

1.廣告不實:

買家於收受商品後,發現與賣家網頁上之照片大小不符,或折扣數及優惠方案與網頁內容有落差,或針對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可能(公平法第21條),買家得檢具相關事證後,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檢舉(公平法第9條第1項、第26條)。

2.退貨遭拒:

因網購買家未親至實體店面選購,無法事先接觸商品,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函釋,與「郵購買賣」相同而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因此賣家於網頁上註明「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乃為違法之無效約定,消費者仍可依消費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享有7日之鑑賞期,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即使商品處於運送途中,亦得以書面通知賣家解約(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

最後建議您將購買日期、往來交易資料、與賣家對話內容畫面或相關聯絡資訊、還有商品原圖與收到貨後的商品照片準備好,直接撥打消費者專線1950 申訴調解:

申訴前,消費者宜保存相關證據以利求償,例如匯款證明、商品瑕疵之事證、與契約內容有關之郵件、下標頁面存檔等,向下列單位申請調解:

1.消費者申訴專線「1950」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3.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成立之「網路拍賣爭議處理中心」之線上申訴:
http://www.nca.org.tw/
4.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做線上申訴會比較快解決您的問題喔。

匿名 提到...

Kelvin老師 您好

日前在美國網站購物刷卡,請美國專業代收(有專營不公開社團與部落格)轉寄至台灣,但是貨品遲遲未到台灣(確認美國端已收到貨物),請代收協助查詢卻都完全不理會,請問是否該寄發存證信函?或是上消保處申訴(不知這樣的情況是否受理?!)

Kelvin老師 on 2016年3月21日 凌晨1:52 提到...

您好:

台灣的法律在國外不適用 , 因此若在國外購物網站購買發生糾紛 , 只能向對方網站客服申訴 (如果客服是第三方業者 , 倘若不是則索回費用的可能就很難了。

另外若您付款的帳戶是在台灣的帳戶 , 您可準備好匯款相關資料至當地派出所報案。

Unknown on 2016年3月28日 下午6:48 提到...

老師您好

想請教您
我在3月初收到一雙國外代購鞋子
但因為老公尺寸不合 我立即在臉書球鞋社團
轉售,並說明清楚尺寸 、無試穿。

隔天就售出。
我記得寄出時間是3/4號
對方確認尺寸無誤後
要求我於匯款完成後 下午五點前利用超商宅配幫他寄出

Unknown on 2016年5月31日 下午5:24 提到...

老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一個app上跟對方(代購)買衣服,我是給他圖案請他代買,衣服也是面交拿到後,回家試穿發現穿不下,我就請問對方是否能換尺寸,對方說可以後,但過了沒多久,我覺得我還是不要了,我就跟對方說我要退費,但對方說他是依照我給的圖案及尺寸買的,沒辦法退,只能換,我想請問即使中間(七天內)我有提出退費要求,我想想之後還是不要換尺寸,想退費,這樣雙方上品保,我能拿回我的錢嗎?

Unknown on 2016年5月31日 下午5:33 提到...

老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一個app上面,請對方(代購)衣服,我是給對方圖案及尺寸,請對方代買,拿到衣服確認顏色及尺寸後(面交),回家發現穿不下,我就請對方能不能換尺寸,對方也說好,但是後來我覺得還是不要了,我就請對方退費,但是對方說只能換不能退,我說消保會說7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費,但對方說已經幫我換尺寸,還說從面交完後也超過7天,當然7天內我有提出退費要求,但對方一開始是說服我換尺寸,後來才想到可以主張7天內無條件退費,現在雙方都同意上品保,請問這樣法律上我站的住嗎?謝謝

Kelvin老師 on 2016年6月2日 凌晨12:47 提到...

您好:

所謂『退貨』應係指交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致賣方負擔返還價金之義務;買方則負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

又所謂『換貨』應係指於退貨後,賣方以應退還與買方之價金與買方就不同標的物另行成立一個買賣契約。故有複數契約關係存在。是以一般認為單純的『換貨』(非瑕疵品的修補與替換),其實包涵兩個以上的買賣關係。

請務必注意,此所謂換貨須與因商品瑕疵,消費者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所生之換貨不同,在此情況下如換得之物仍有瑕疵,則無換貨次數限制。

在一般買賣的情形,如果貨物有瑕疵,原則上消費者得依前揭民法規定請求退貨(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換貨(就應返還與消費者之價金與業者另行就其他標的物成立買賣契約),在此情形下如換得的貨物仍有瑕疵,此時依然可以再次主張退貨或換貨,並無次數之限制。

在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情形(含網購),除了有前揭一般買賣規定之適用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均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係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在此種特殊買賣下之特權。

但亦如前述,雖消保法規定有無條件退貨(解除契約)之權利,但業者無與消費者另行成立買賣契約之義務,惟若業者尚與消費者成立其他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則仍有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

阿妮 提到...

老師您好,我在某社團以Lime請對方代購日本商品,對方告知要先匯款後才會去購買,本來答應要去匯款,但後來我不想買也就沒有去匯款,我傳訊息告訴對方我想取消交易,對方一直已讀不回,直到我傳因為一直已讀不回已讀不回就當成對方已同意取消,對方後來回覆,公告上寫的很清楚棄標一律公布。請問我應該沒有違反什麼法律吧?對方可以這樣任意威脅要將我的資料公開嗎?因為對話訊息上有照片跟名字

Kelvin老師 on 2016年6月19日 晚上7:01 提到...

阿妮您好:

基本上對方如果是收到您的費用後才去代購 , 那麼在您取消訂購之後 , 對方也不會受到任何損失對吧,這也是主張您的權利而已。

另外「只要能直接或間接讓他人知道『你是誰』的資料,幾乎都是《個資法》保護的項目。」例如將名字與出生日期、照片同時公布;或是可直接查出身分的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還有私人婚姻、財務狀況與聯絡方式等,甚至學生證上有照片、姓名、學號等資料,可直接確定學生身分,都可算是個人資料。這樣對方就會違反個資法 , 您是有權利提告的 , 謝謝。

匿名 提到...

老師您好 我是賣家 我有問題想請教, 某位買家購物四件, 其中有一款褲子在賣出前 ,賣家有先告知此褲子版型有點偏小,可以建議買加拿大一尺碼,但還是看買家自己選擇,
後來買家就預定M號 ,收到後,聲稱M號褲子對他本人來說太鬆,要求更換S尺寸,還說都是按照賣家的意見才更換,要賣家負責運費部分提供換S, 賣家同意親自面交給予更換,但因為買家自己時間喬不攏 ,一直更改或是時常漏接電話和訊息,實在無法的情況下,請買家用寄回的方式, 輾轉超過兩周內才收到欲換的M號褲子, 隨後賣家寄出需要更換的S尺寸,結果沒想到買家收到S褲子後, 又說尺寸太合 ,想要換回M號或是換款,還一直覺得是褲子尺寸有問題 ,自己從來沒有挑選尺寸上的問題, 但賣家一開始就有給予版型提醒,下標頁面S M的尺寸也都有清楚提供,也都自行吸收寄回郵資, 試問 這樣的情況 ,賣家有權利拒絕二次更換嗎? 這是合理的嗎? 謝謝解答

敏 提到...

老師你好
我請了代購幫我在韓國店面買了球鞋
7/4家裡收到包裹 7/7回家打開
結果我收到的時候 有隻鞋子是很明顯的瑕疵品
賣家只說會盡量幫我處理但 如果沒辦法換的話退我代購費
於是我答應 現在得知因為店面說超過期限(6/25購買 要在7/1前換)
但是在店面買的話應該是賣家要負責任吧?! 他只說他盡全力檢查了...
而且換貨的期限我收到的時候都已經超過了-0-
現在是想要求賣家退全額 但是我之前已經答應只退代購費的話
現在要怎麼辦><
而且瑕疵真的超級明顯的 全白的鞋 有一隻有很多地方是偏黃的

匿名 提到...

kelvin老師您好:

我是實體店面業者,但是我是從事服飾業銷售,
有常客知道我會出國拿貨,請我幫他去迪士尼拿他想要的東西.(他主動提出)一萬元左右
溝通時,我是拍照給他看讓他選擇他要的東西,並且彼此都有確認商品價錢,和何時要付款取貨.
他都說好,沒問題,但是一直沒出現,聯絡他他說他要啊,每次約都沒赴約,就這樣過了1個多月.
現在完全不回復我,
請問一下針對消保法我可以為我自己全力做什麼,,我已經絞盡腦汁,謝謝您

Unknown on 2016年12月19日 晚上10:53 提到...

老師你好,在蝦皮網路購物七天內說要退貨,賣家堅持退貨的運費向來是由買家支付不理會消保法規定,自行匯款(不含退貨運費),要求我要用他指定的方式花錢寄出還提告侵占,態度惡劣無法溝通協商,又公開的留言在我網拍評價上說我侵占他商品,除了申訴消保還能怎麼辦?

Unknown on 2017年5月18日 上午11:44 提到...

請問買家如果惡意下單而不取貨。退回運費造成虧損該如何處理?有何相關法條?
另外出貨前錄影給買方看。並錄影包裝過程是否不可再以任何理由退貨?
因受同行惡意攻擊虧損嚴重!請幫忙!

匿名 提到...

老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蝦皮拍賣跟一個代購賣家買了一台14900元的食物烘乾機.拿到才使用8小時左右就壞掉.插頭還有點燒焦了.我跟賣家要求退貨.他說可以退.但是大陸台灣來回運費5750元要我自出.暈倒~我才用了8小時要我付5750元.....我聽1950專線員教的方式.跟賣家說依据消保法19條請兩日內退貨退款.賣家回我:請自便 他的回話讓我懷疑消保法有能力幫我追回我的貨款嗎?我想確認.我是否要付大陸台灣來回運費.是否能追回我的購物金.... 謝謝!

匿名 提到...

請問我的小孩剛滿12歲,在fb社團向數個買家網路購物沒法支付,賣家尚未出貨,我一一向買家說取消訂單,願意支付貨款10%的賠償,有些買家接受,但有幾家金額4000-6000不願取消,並揚言要對孩子提告,說在交易時已告知若棄單可以提告,從下訂到我取消訂單時間已過10日,請問我該如何應對?對方堅決要我們買下,甚至說取消訂單仍要全額6000元付清,這樣合理嗎?他們可以提告嗎?謝謝告知

Kelvin老師 on 2017年10月16日 凌晨12:51 提到...

請大家留意 , 不管有沒有收到貨? 只要在鑑賞期內或是還沒有收到物品時 , 對方只要是常態性賣家 , 都可以主張消保法權益喔。

所謂『退貨』應係指交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致賣方負擔返還價金之義務;買方則負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

又所謂『換貨』應係指於退貨後,賣方以應退還與買方之價金與買方就不同標的物另行成立一個買賣契約。故有複數契約關係存在。是以一般認為單純的『換貨』(非瑕疵品的修補與替換),其實包涵兩個以上的買賣關係。

請務必注意,此所謂換貨須與因商品瑕疵,消費者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所生之換貨不同,在此情況下如換得之物仍有瑕疵,則無換貨次數限制。

在一般買賣的情形,如果貨物有瑕疵,原則上消費者得依前揭民法規定請求退貨(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換貨(就應返還與消費者之價金與業者另行就其他標的物成立買賣契約),在此情形下如換得的貨物仍有瑕疵,此時依然可以再次主張退貨或換貨,並無次數之限制。

在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情形(含網購),除了有前揭一般買賣規定之適用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均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係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在此種特殊買賣下之特權。

但亦如前述,雖消保法規定有無條件退貨(解除契約)之權利,但業者無與消費者另行成立買賣契約之義務,惟若業者尚與消費者成立其他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則仍有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

匿名 提到...

老師您好:
請問您一些問題,有一個告知她是常出差日本,可以代購日本東西以及煙品,她開了line 群組,我加入了line 群組,12月初她告知何時飛,群組人開始跟她說要買什麼,我請她買煙品,於是先匯款,後來回來她告知被海關扣煙、罰款,無法出貨,我請她退費,她僅退1千,並告知如要她全賠,她無法無能為力,我跟她說妳沒說被抓到不賠償,她跟我說 也沒說被抓到會賠償啊! 請問我可消保那申訴她嗎?可警察局告詐欺嗎?